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宜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宜府函〔2021〕40号)同时废止。
《宜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有效防范化解全市重大安全风险、科学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宜宾实际,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和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根据本市风险特点,突发事件包括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地质、气象、地震、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核与辐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作为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按有关规定执行。
1.4 应急预案体系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市、县(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市、县(区)党委、政府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指挥体制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级层面指挥体制由市应急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1.1 市应急指挥机构
市委、市政府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部署,充分发挥现有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市委、市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特点及应对工作需要,研究设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同志牵头组成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2.1.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况设立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和有关成员及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建立前后方运行联动机制,靠前指挥、协调、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抢险救援组、技术支撑组、物资保障组、灾情统计组、宣传舆情组等应急小组。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市级层面与相邻市(州)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 县(区)级及以下指挥体制
县(区)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针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本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事件级别,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港口等各类功能区及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压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
村(社区)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任务及分工,开展专题培训,增强风险防范、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传播响应、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相邻地区应建立资源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3 专家组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与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市、县(区)党委、政府应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落实安全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必要时向社会通报。
市级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对易引发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评估,组织检查与监控;市、县(区)党委、政府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登记、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及时向社会公布。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完善监测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森林、生态环境,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状况、人员分布和流动情况,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异动、网络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新业态安全等的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深度融合,促进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风险监测单位应拓宽信息收集渠道,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集成与研判分析,及早识别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和针对性处置建议。
3.2.2 预警
市、县(区)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授权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
当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可能性增大时,预警发布单位应组织会商研判,确定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预警信息传播
预警信息应通过应急广播、电视、警报器、短视频、公众号、短信、微信等渠道广泛传播。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偏远地区及夜间预警等特殊情况,应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方式精准通知到位。
完善预警信息“喊醒”“叫应”及确认反馈机制。
(4)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加强监测与信息报告、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和强度、发布公众防范建议、预置应急力量、调集应急物资、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保障公共设施政策运行、组织人员转移安置。必要时,依法采取管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等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并视情续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辖区资源力量,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等要求及时有效进行处置,转移涉险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3.3.2 信息报告
(1)各级党委、政府应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按规定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报告内容应涵盖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确保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119消防报警电话、120医疗救护电话等渠道或向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各地应积极探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
(2)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3)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3 响应分级与启动
(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与救援难度等因素,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部门应结合实际,在专项和部门预案中明确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县(区)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设置,并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明确。
(2)响应启动条件
根据权威预警信息,研判发生突发事件概率增加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时,可提前准备或会商后启动相应响应;或以突发事件的初判级别为主要依据,结合社会影响、发展趋势、处置难度及发生地点、时间等因素综合研判。
(3)响应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上级报告启动应急响应。
(4)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持续跟踪研判,根据事态发展或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动态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应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
3.3.4 指挥协调
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分级指挥与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1)分级指挥责任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应急力量,组织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开展先期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市委、市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2)协调支援机制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共同上一级党委、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超出本市应对能力的,市委、市政府应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请求支援。
(3)现场指挥调度
市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组建市县联合指挥部,统一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调度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及其他资源。当上级指挥机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市县联合指挥部应做好工作对接并提供相关保障。
3.3.5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调集资源,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群众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控制危险源、抢修公共设施、实施医疗救护等处置工作,并依据突发事件危害的性质、程度及范围,采取相应适配措施。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作为应急物资。
需市级层面应对时,宜宾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在事发地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协调调动周边地区和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应急通信、应急专家等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2)严格管控事发地燃油、燃气、供水、电力等基础保障供应,规范通信网络运行,保障应急处置基本条件。
(3)召集行业专家和技术骨干,分析事态发展趋势,评估处置风险,指导制定和优化处置方案,并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4)及时向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含工作组)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包括响应级别调整等。
(5)研究决定事发地党委、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决策。
(6)研究提出需要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报告省委、省政府的重大事项建议。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处置措施应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地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层面及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公布事件基本情况及处置措施,并根据事态进展持续做好动态发布。信息发布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
(1)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由市委、市政府或负责牵头处置的有关部门发布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权威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
(2)强化舆情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涉事虚假信息及时澄清说明,对编造、散布谣言,蓄意引发公众焦虑恐慌、干扰正常救援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方面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打击。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党委、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经授权的部门宣布响应结束。响应结束后,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及时撤销,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或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有关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组织做好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加强心理援助、法律服务、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3.4.2 调查与评估
有关事发地党委、政府应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对于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派出调查组或市委、市政府授权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组织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级层面按规定配合协助上级调查组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与评估。
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 恢复重建
坚持“争取上级支持、市级统筹指导、灾区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强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整合、效能提升。事发地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管理从抢险救灾为主的阶段转变为以恢复重建为主的阶段。受灾地区及时推进社会秩序的恢复,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修复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排查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扶持产业复工,推进生态恢复,落实帮扶政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全市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常备骨干力量,地方综合性救援队伍与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川煤队等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驻宜部队、武警和民兵为突击,基层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应急专家队伍为辅助的力量体系。
(2)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加强针对性训练演练。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3)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专业队伍对社会队伍、基层队伍的技术指导,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护,形成整体合力。
(4)加强市内应急队伍和新兴行业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合作,鼓励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开展合作交流,跨区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2 财力支持
(1)突发事件防范与应对经费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推行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人员自身安全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有关规定提供突发事件应对物资、装备、资金、技术等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 物资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动态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加强重要物资监测,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及时上报,落实上级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和价格临时干预机制。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按照职能职责落实物资保障责任部门,确保所需应急物资特别是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及时供应。
(2)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或与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药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1)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规定对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市交通运输局、宜宾海事局、长江宜宾航道局等部门配合疏通水上救援航线,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广旅游局、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依托科技赋能,进一步扩大通信网络覆盖范围、提升网络稳定性,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国网宜宾供电公司、四川能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应急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4.5 科技支撑
(1)注重科技赋能,鼓励有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企业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和科研人才,推进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具、新手段等的研究与使用,强化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应用。
(2)积极推进全市自上而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建设,构建市县乡一体贯通的应急指挥和资源共享平台,加强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和印发。其中,党委部门牵头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委分管领导审签,政府部门牵头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原则上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5.2 预案衔接与备案
全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专项应急预案在提请牵头部门(单位)内部会议审议前,由牵头部门按程序商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重点对组织指挥、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处置措施、分级响应、舆论引导、应急保障等方面内容进行协调衔接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衔接工作,出具协调衔接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参照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市、县(区)履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应急预案备案办理流程,对备案的应急预案分类建库立档、实行动态管理。
5.3 预案演练
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多方力量广泛参与演练。各地应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强化演练评估。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演练评估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原则上每1至3年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5 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应当针对本地特点开展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技能,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应急能力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规定进行奖励。
5.7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25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宜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宜府函〔2021〕40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