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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于202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26-10-14 18:21 来源:中国基层党建网 作者:李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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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28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修订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将重大事故隐患从原来的15类增加到17类,使认定更加科学精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17个方面:

    1.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 瓦斯超限作业。

    3.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

    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 超层、越界开采。

    7.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8.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

    11. 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2. 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措施。

    13. 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

    14.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5. 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

    16. 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17.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责任编辑: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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